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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
2017-09-22 16:18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好审计在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现就加强生态环境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环境审计的重要性

我省作为“中华水塔”、“江河源头”和高原 “生态屏障”,生态地位特殊而重要。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围绕“三区”战略,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在生态保护建设、循环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生态恢复明显,环境不断改善。但与此同时,受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制约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生态退化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生态保护和恢复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审计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生态环境审计来实现。生态环境审计作为监督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国策的有效手段,在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生态环境审计这一工具,实施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审计监督,是新形势赋予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审计机关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具体行动。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认真学习和贯彻习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习总书记“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充分认识到我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生态环境审计监督,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生态环境审计的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青海时提出的 “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围绕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生态保护措施落实以及在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中的监督作用。通过生态环境审计,促进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履行生态环保职责,及时纠正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机制体制层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二)主要任务。在生态环境审计中,坚持推动生态政策到位、保障建设资金安全、促进项目规范管理、督促生态责任落实、提升项目综合绩效。一是关注生态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查处和纠正生态专项资金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强化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推动生态保护建设规划落实。二是跟进生态政策落实,加大对各地执行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相关法规政策情况的跟踪审计,推动建立完善生态红线、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等制度体系。三是推进生态责任审计,积极探索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四是揭示和查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资产流失等问题,促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我省生态环境安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审计问责。

三、突出生态环境审计的重点

对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情况进行审计,重点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等相关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约束性指标落实情况和资源高效利用机制建立情况,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综合效益。

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审计,重点监督检查水、大气、土壤、重金属废弃物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执行情况,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落实情况,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情况,环境基础设施、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建设情况,促进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对重点生态保护项目进行审计,重点监督检查三江源建设二期、祁连山生态保护和建设、青海湖流域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柴达木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情况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关注生态保护项目的建成后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试点的基础上。通过审计,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

四、着力构建生态环境审计整体工作格局

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生态环境审计工作重点,构建生态环境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整体工作格局。

(一)财政审计要关注各级政府筹集、分配、管理生态环保财政资金的情况,揭露其生态环保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和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中存在的不合规、不真实等问题。

(二)投资审计要关注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布局、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生产运营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防治措施的真实性、效益性,揭露建设项目违反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问题。

(三)金融审计要关注银行贷款的投向及用途,关注“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揭露其违背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支持“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四)企业审计要关注企业执行国家资源环保政策法规情况和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与使用效果,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效果,揭露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高耗能、高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五)外资审计要关注国外贷援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外贷援款环境项目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绩效。

(六)经济责任审计要探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关注领导干部履行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尤其是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的情况,揭露决策失误、履责不当和管理不力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

五、全面推动生态环境审计

(一)切实转变审计理念。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围绕全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全局,把握生态保护政策的内在要求,把握青海特殊的省情实际,对生态环境审计事项,对照“三个区分”和“十五个凡是”,深入分析作出客观结论, 推动全省各地在更大的范围、更高的层次上实现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协调并进。

(二)统筹安排审计计划。各级审计机关在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结合当地情况,加大生态环境审计工作力度。科学制定年度生态环境审计项目计划,提前谋划审计方案,合理确定审计重点,组织好人员力量,确保审计质量。在推进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

(三)广泛开展合作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生态保护、污染治理跨行政区域的特点,积极组织相关审计机关对水、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等通过平行或联合审计的方式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加强审计情况的协调、沟通与交流,做到目标统一、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成果共享。

(四)积极开展跟踪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对重大生态环保工程项目、重大生态环境管理政策措施,要突出立项、实施、运行等各环节,在事中、事后全面加强审计介入,积极试行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得到顺利实施,生态环保工作措施和规划得到落实,突出问题得到控制或纠正,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六、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审计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审计机关内部组织协调机制。要针对生态环境审计工作的特点,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审计项目,加强审计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整合生态环境审计资源。

(二)建立和完善审计机关与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与本级生态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协调配合与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协调与交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和部门监管的合力,共同促进和推动本地区生态环境工作。

(三)建立利用外部专家机制。审计机关应积极与资源环境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聘请资源环境领域有理论实践经验的外部专家,通过其直接参加审计项目或审计专题讨论等形式,指导帮助生态环境审计工作,弥补审计人员专业技能不足,提高生态环境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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