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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1-17 14:51  

各市(州)审计局、财政局:

为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购买社会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青海省审计厅和青海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青海省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审计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5日

青海省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审计购买社会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审计服务,是指审计项目因审计力量不足或受专业知识限制等原因,将审计工作中的部分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内容、程序、流程及要求等,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审计服务的社会力量。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为各级政府审计部门。

第五条 承接主体为能够满足审计机关需求的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及其他专业机构。

第六条 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购买主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服务项目

第七条 政府购买审计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造价咨询。主要为公共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招标控制价以及结(决)算审计工作。

(二)财务审计。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审计。

(三)专家咨询。主要为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农业、林业、国土、金融、计算机等专业领域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并且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从社会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购买程序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及审计工作具体需要,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一般采用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购买审计服务,即由购买主体将需要购买的审计服务项目打成若干服务包,并明确规定每个包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经过政府采购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第十条 政府购买审计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购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内容和目标、项目预算等。

(二)公示。购买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内容、目标、质量等要求,以及合同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按约定事项组织实施,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章 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审计服务支付标准。原则上,根据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人数确定支付标准,但不得超过国家及我省有关取费标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审计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项目,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标准编制预算,不得随意扩大成本范围。不属于购买服务范围的费用不得计入购买成本、编入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年内新增购买审计服务或者重大突发应急的服务项目,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质量及标准调整预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购买主体报送的购买计划、资金预算,并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建立健全购买服务内部监管制度措施,对购买项目工作程序、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在实施购买项目中,负责编制购买计划,制定项目绩效目标,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督导检查合同执行,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提供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自评及配合工作。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在服务工作完成后向购买主体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应当符合购买主体的有关目标要求。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绩效考评标准,根据服务项目的内容、质量相关要求及时对承接主体每个服务包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年终将本年度购买审计服务的绩效考评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项目承接主体,视具体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解除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会商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青海省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合同(参考文本)

附件【28b6gwwax7.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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