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80606002 | ||
标 题 | 冷湖运政徐凯暴力用车拖拉老百姓 | ||
姓 名 | 卢** | ||
手 机 | 139****7235 | ||
邮 箱 | 2685595380@qq.com | ||
发件IP | 60.165.209.* | ||
写信时间 | 2018年06月06日 | ||
信件内容 | 2018年6月6日,出差冷湖,从冷湖回敦煌,由于早上花土沟到敦煌的车已满员,由于着急有事要走,联系了贵镇上朋友的车,10点半出发,车快行驶到油田老基地时,运政徐凯开车(奔腾X80)追上我坐的车,说有人投诉,非法运营,强行拦回冷湖,由于没法走,我在车站等着坐下午的大巴,徐凯开车到候车室门口,询问我朋友的车是否收钱,我回复没有,徐凯车上另一同事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我认为他们的行为有损个人隐私,让他们把录像删除,他们不但没有给我解释,由于我当时手在车门把手上,直接加速开车,差点把我带倒,我追上问他为什么强行拖人,他说没看到,作为一个运政领导,这样的回复不能服众,这样的领导,有损党的培养,有损青海形象,请领导给个说法。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卢泽利先生: 你好!你反映的关于“冷湖运政徐凯暴力用车拖拉老百姓”的情况我们已经了解,现回复如下: 近年来,非法营运车辆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冷湖地区市场秩序,其他地区发生的“黑车”交通肇事事件也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冷湖行委运政执法人员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是为了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一、对该无牌照车辆进行劝返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次事件中,冷湖运管部门对无牌照大众牌朗逸黑色小轿车(经查实该车辆车牌号为青HV2123)进行劝返符合规定。 二、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不存在侵犯公民隐私。 根据《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停车示意牌、警戒带、摄像机等必备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有关文书、资料。运政执法人员在该事件的执法过程中,开启执法记录仪对包括你在内的四名乘客的调查和相关取证行为符合调查取证程序,不存在侵犯公民隐私。 三、冷湖运政徐凯暴力用车拖拉老百姓的问题反馈。 经调查走访和调取公安局监控视频:1、运政执法车辆处于汽车站门口且周边人员和停放车辆较多,同时,车辆正处于起步调头准备驶离阶段,车辆速度很慢,没有发现加速行驶行为。2、车辆启动向前行驶时,当事人卢泽利存在从车后突然强行拉开执法车左后门的行为。 |
||
处理时间 | 2018年06月08日 |